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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8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3號原 告 安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良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辦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給付委辦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