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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4號原 告 楊寶玉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庭葦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另原告雖主張本件買賣契約之債務履行地係「蔡秀絍地政士位於臺中市○○區○○路○○○○ 號

1 樓之事務所」,惟本件買賣契約第4 條約定之內容係履行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於本件請求被告履行之契約義務為交付買賣價金有別,何以本件管轄權係以該契約條款為據,尚須原告補正,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