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57號原 告 馮則維即馮則維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間請求給付監造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24,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