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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8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79號原 告 海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宜諭被 告 黃碧霞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碧霞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

0 號營業車牌照2 面,原因事實係因被告未繳民國109 年7 月行費1,500 元及保費強制險2,132 元、任意險2 萬6,132 元,本院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受之利益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裁判日期: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