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05號原 告 洪柏森上列原告與被告優達客食品有限公司、林宣霈間請求履行租賃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2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