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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9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9號原 告 永順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招治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8,7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款
裁判日期: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