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32號原 告 銘倫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陽被 告 廖俊偉上列原告因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