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4號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上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金環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7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