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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9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2號原 告 吳金昌被 告 郭肇倉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肇倉間請求確認管委會委員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確認被告郭肇倉於人間美村大廈管理委員會民國109年8月2日之109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當選為第24屆管理委員會委員之當選無效;聲明第2項係確認被告郭肇倉於人間美村大廈管理委員會109年8月23日委員會議,當選為安全委員之當選無效,應由遞補委員依序遞補。上開二訴訟標的之經濟目的同一,且均非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復均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裁判日期: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