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5號原 告 蕭仲翔上列原告與被告田萬平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併提出被告田萬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如逾期未繳第一審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