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訴訟代理人 陳明謙被 告 李春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