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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9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83號原 告 廖素月被 告 廖健堂

廖辛威廖居田廖居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萬柒仟貳佰零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訴訟標的之價額指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所保護之直接利益,至判決後原告有無利益或所受利益程度如何,則非所問。又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規定參照)。而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各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無應有部分可言,公同共有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故就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2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1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第181條規定提起訴訟,主張被告廖健堂、廖辛威、廖居田、廖居海利用被繼承人廖坤樹生前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依序將廖坤樹所有如附表一、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名下,為此訴請確認被告與廖坤樹間贈與關係不存在,並命被告應塗銷回復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計算基準。而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附表不動產之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490萬8780元(計算式:6,493,452.5+22,454,390+15,960,93

7.5=44,908,78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90萬8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萬7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至原告主張:應按其對於被繼承人廖坤樹之應繼分6分之1,而以附表不動產6分之1價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云云,惟原告既為繼承人之一而公同共有廖坤樹所遺權利,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塗銷回復附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自屬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為請求,即應以附表不動產之整體價值計算,原告此部分主張並不可採,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詩涵附表一:

┌──┬─────────┬─────┬────┬──────┬────────┐│編號│不動產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109年度 │標的價額 ││ │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 │├──┼─────────┼─────┼────┼──────┼────────┤│1 │臺中市大里區夏田西│2815.09 │廖健堂、│9,000元 │6,333,952.5元 ││ │段787地號土地 │ │廖辛威各│ │(計算式:2815. ││ │ │ │8分之1 │ │09×2/8×9000= ││ │ │ │ │ │0000000.5) │├──┼─────────┼─────┼────┼──────┼────────┤│2 │臺中市大里區夏田西│638.63 │廖健堂、│638,000元 │159,500元 ││ │段74建號建物 │ │廖辛威各│ │(計算式:638000 ││ │ │ │8分之1 │ │×2/8=159500) │├──┴─────────┴─────┴────┴──────┼────────┤│ 合計 │6,493,452.5元 │└──────────────────────────────┴────────┘附表二:

┌──┬─────────┬─────┬────┬──────┬────────┐│編號│不動產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109年度 │標的價額 ││ │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 │├──┼─────────┼─────┼────┼──────┼────────┤│1 │臺中市大里區夏田西│2815.09 │4分之1 │9,000元 │6,333,952.5元 ││ │段787地號土地 │ │ │ │(計算式:2815. ││ │ │ │ │ │09×1/4×9000= ││ │ │ │ │ │0000000.5) │├──┼─────────┼─────┼────┼──────┼────────┤│2 │臺中市大里區夏田西│638.63 │4分之1 │638,000元 │159,500元 ││ │段74建號建物 │ │ │ │(計算式:638000 ││ │ │ │ │ │×1/4=159500) │├──┼─────────┼─────┼────┼──────┼────────┤│3 │臺中市大里區夏田西│4256.25 │36分之15│9,000元 │15,960,937.5元( ││ │段950地號土地 │ │ │ │計算式:4256. ││ │ │ │ │ │25×15/36×9000 ││ │ │ │ │ │=00000000.5) │├──┴─────────┴─────┴────┴──────┼────────┤│ 合計 │22,454,390元 │└──────────────────────────────┴────────┘附表三:

┌──┬─────────┬─────┬────┬──────┬────────┐│編號│不動產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109年度 │標的價額 ││ │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 │├──┼─────────┼─────┼────┼──────┼────────┤│1 │臺中市大里區夏田西│4256.25 │36分之15│9,000元 │15,960,937.5元( ││ │段950地號土地 │ │ │ │計算式:4256. ││ │ │ │ │ │25×15/36×9000 ││ │ │ │ │ │=00000000.5) │├──┴─────────┴─────┴────┴──────┼────────┤│ 合計 │15,960,937.5元 │└──────────────────────────────┴────────┘

裁判日期: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