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9號原 告 晨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雯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