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4號原 告 黃亦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敏等4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