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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1號原 告 許誌峯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登峻間撤銷買賣契約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於起訴狀記載:「合計99萬元民事賠償」,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

二、提出被告張登峻最新戶籍謄本1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