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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5號原 告 慶揚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春蘭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魏銘佐、黃綉茹即黃詒

申、曾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萬6400元,應繳裁判費2萬26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1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裁判日期: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