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0號原 告 許宗龍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元建設有限公司、陳淑貞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0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