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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 告 吳榮家被 告 吳欽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 萬9,98

0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000 元1,816.66平方公尺=5,449,9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4,9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裁判日期:20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