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5號原 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上原告因履行工程合約事件,對被告基裕有限公司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6,7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