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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7號原 告 馮煜柏即玩樂主義娛樂整合工作室

一、原告因請求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翠紋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824號),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向被告蔡翠紋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日期: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