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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 告 林麗月上列原告與被告阮苓綝間請求償還委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9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裁判案由:償還委任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