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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8號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泰昌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590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8,664 元,應繳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