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0號原 告 馬敏文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點名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0,9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5,3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