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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8號原 告 佳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昭智上列原告與被告數碼方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