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7號原 告 泰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清吉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279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8,937 元,應繳裁判費56,5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