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2號原 告 林正崇被 告 朱家昌
余學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而原告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之標的即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8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弄○○號(下稱系爭房地),其中土地價額為971,880元(53.4平方公尺×18,200/平方公尺=971,880元),建物價額為334,7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9年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合計系爭房地價額為1,306,580元,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