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 告 謝安頌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文華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捌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萬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0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