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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 告 大倉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振益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裁判日期: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