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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6號原 告 王柳蓁被 告 張宗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房屋價值即新臺幣(下同)836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64元。

至原告附帶請求被告返還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764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