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8號原 告 王美慧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政欽間請求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2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起訴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應依當初雙方協議,原告歸還被告新台幣50萬元後,被告便須將家產原為原告名下的1/4持分之房屋連同基地產權,予恢復為原告名下」、「被告取得的買賣契約是無效的合約…」等語,惟並未記載「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亦未提出原告主張為無效之買賣契約全文影本供參,即原告之聲明事項不明確,法院無從特定原告請求審理之範圍。又原告起訴時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在本件訴訟倘獲得全部勝訴判決,可能受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供參,法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數額。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繕本共1式2份),其上應記載「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之聲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
三、倘原告本身不諳法律相關規定,宜請教熟悉法律之人,以維訴訟權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265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