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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1號原 告 邱信豪

邱松柏邱松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被 告 邱明芳

陳邱壁娥林邱金環邱金足陳秋君陳秀玲陳根旺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建號7814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則依前開法條及裁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7,650 元【(系爭土地109 年1 月公告現值24,600元/ 平方公尺×79平方公尺×原告持分共計42/48 =1,700,

475 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168,200 元×原告持分共計42/48 =147,175 元)=1,847,6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