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3號原 告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被 告 連振春
許煌明鄭麗卿劉國勝賴淑貞李瑞祥王逸山張余菊塗樹成謝朝彩劉金隆魏介品張正宗陳德銘洪勝棋紀森坤廖美玲劉軒睿楊佳惠王惠玲江敏詮吳秀琴高貴英廖桂吟劉玲嬌曾慶明阮美釧林秋芳吳嘉鳳卓萱沛葉光明王兆偉杜健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99,708元(因本件標的物之應有部分2736/10000,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3980號強制執行事件囑託不動產估計師鑑定價格為6,374,800元,而本件標的物為全部,6,374,800÷2736/10000=23,299,707.6,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