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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7號原 告 賴啓明被 告 賴如玲

張秀枝魏珮樺蔣秉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94,700元(參見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民國109 年1 月公告現值45100 元/ ㎡×397 ㎡×297/397 =0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