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5號原 告 鄭聖儒被 告 立成教育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辰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確認其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依卷內資料,尚難估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上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