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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時代商務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佳築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燕飛、林燕萍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30109 號),惟被告林燕飛、林燕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5,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