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15號原 告 張庭瑋被 告 蘇芳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芳儀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16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