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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31號原 告 林品辰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晧哲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台幣(下同)631,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日期: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