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43號原 告 永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治政訴訟代理人 葉永添被 告 南天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佳慧上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5,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