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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72號原 告 宋信一被 告 宋信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臺中市○○區○○路○○○號1-3樓如起訴狀附圖所示建物之所有權存在。依原告陳報前開房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萬24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24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日期: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