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80號原 告 羅述佳被 告 張雅屏
卓美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交付大唐皇庭社區之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文件。經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581 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1 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