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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84號原 告 嘉世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嘉祿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睿禹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買賣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請求買賣價款等
裁判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