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91號原 告 楊雅惠被 告 萬京投資額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熒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及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328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8年2月13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500萬元,而供擔保之物即系爭房地之價額為2,482,29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上開規定自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核定上開訴訟標的價額為2,482,295元。
(二)按相對人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抗告人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即相對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參照)。是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塗銷系爭房地108年2月11日里興登字第990號之預告登記部分,涉及被告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2,482,295元。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交付系爭房地所有權狀部分,並未具體說明原告因被告交付所有權狀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
(四)上開(一)至(三)項聲明雖各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該數項標的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82,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價額為2,127,995元(計算式:4,488.02平方公尺x應有部分327/100000x109年公告土地現值145,000元/每平方公尺=2,127,995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二)系爭房屋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9年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354,300元。
(三)系爭房地價額共2,482,295元(計算式:2,127,995元+354,300元=2,482,2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