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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鄭瑞芳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瑞誠間請求給付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叁拾捌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3450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2,57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36,33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給付債款
裁判日期: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