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05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馮馨慧即馮暐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9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281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