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09號原 告 萬景昇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被 告 王集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3 萬9,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3,0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