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5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30號原 告 林淑閔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房詠慧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238號),惟被告房詠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