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39號原 告 鄔桂玉即大奇蘭園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代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淮股份有限公司即永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33169 號),惟被告永淮股份有限公司即永淮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4,17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5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