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53號原 告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買賣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7,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