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00號原 告 楊信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玉彬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王銘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隆機械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萬089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