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10號原 告 凃曉絹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雅芳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